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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司投标异议纠纷律师:投标异议处理
2022年05月-13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篇 / 江西公司投标异议纠纷律师:投标异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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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异议的含义

     江西省《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意见》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异议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开标或者评标结果可能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问题,依法向招标人提出不同意见的行为。潜在投标人对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遗漏、错误、含义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提出疑问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异议。疑问应当在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第三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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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异议期限

     江西省《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二)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发出3日内提出;

    (三)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应书面提出,由授权委托人签名即可),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如须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的,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应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四)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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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异议处理

     江西省《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意见》第五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除对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异议书格式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招标人不接受的,异议人可向负责该项目招投标监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招标人受理异议,并同时暂停该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法干预招标人对异议的处理和回复。

     第六条规定,异议的处理及期限规定如下:

    (一)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异议答复格式详见附件2),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异议的答复内容如涉及到对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应按答疑的方式告知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法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招标人不再受理投标人对开标事项提出的异议;

    (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处理异议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组织专家评审或到外地调查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四)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异议事项为评审过程中的明显失误,分值汇总计算分值有误等属于评标错误等情形的,招标人应当向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申请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问题进行纠正;

     2.招标人无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向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申请组织复评委员会进行复评;

     异议问题纠正后,招标人应当再公示中标侯选人;

    (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同意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

    (六)招标人应当在作出异议答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和异议答复函报送该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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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投诉

     江西省《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人对招标人作出的答复仍然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招标人异议回复函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投诉受理期限内;

     招标人依法、依规对异议问题作出答复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异议。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以上内容由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股权律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