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随着企业跨区域业务延伸,尤其是在建设工程、房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往往外地员工不愿意在公司本地缴纳社保,由此企业可能会找当地单位为员工代缴社保。
今天,笔者就代缴社保的风险性与大家分享下相关法律知识。
员工社保未在企业缴纳,而由第三方公司办理,由于改变了社保缴费主体,依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或法院可能会裁判企业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由此员工有权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如果员工发生意外被认定为工伤,但公司以第三方的为员工代缴,导致员工在企业注册地就医相关待遇未能报销,将认定企业未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因此相应报销责任由公司承担。
员工退休一般由其社保缴纳单位提出,员工个人无法直接办理退休。因此,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如第三方公司未启动办理员工退休审批的手续,公司作为实际用人单位,就员工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导致其未及时享受退休待遇,负有责任。
北京市社保中心发布《关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社保经办机构:鉴于我市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出现的“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我们计划通过对三险业务系统、网申服务平台的优化升级,以达到“事前严控”的目的。因此自2020年7月5日以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通过网上服务平台、三险业务系统办理职工新参保登记与增员时,需要补充填报部分劳动合同相关信息。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第六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上内容由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股权律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