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建设工程领域及相关案件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一方自行委托委托鉴定,而并不是在诉讼过程当中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这么做也许是为了规避“固定总价合同不同意鉴定”的原则,又或许是为了把握鉴定风险、提供新证据、否认以往鉴定等需求。在实践当中自行委托鉴定的情况时有发生。和法院司法鉴定比较,两者证明力无太大差异,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的地位、适用有明显区分,如抗辩司法鉴定意见,需证明其存在严重缺陷,或证明鉴定材料无法得出鉴定意见。但推翻自行鉴定意见,当事人仅提交足以证伪的证据或意见就可以了。对此,本文就自行委托鉴定被法院采信及不予采信的理由,以便与大家进行分享。
上文,笔者给大家分享了建设工程领域自行委托鉴定的必要性,那么本文将比较自行委托鉴定与法律委托的司法鉴定存在的差异性,方便大家后续理解,为什么法院针对自行委托鉴定,存在采信及不采信的理由。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一点,当我们就建设工程结算可以自行委托鉴定的时候,就已经打破了法院关于鉴定事宜的启动权利壁垒,一方面丰富了当事人举证的方式、形式及手段,更深层次意义是当事人可,在鉴定领域和法院依职权确认是否鉴定进行一定的抗衡。
实际上,在原来的鉴定事宜上,一直认定为是属于法院特别专有权利的领域,基于特别专业领域的事宜,引入了除当事人之外的“诉讼主体”,当然,这里是打着双引号的鉴定机构。但自行委托鉴定,与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证明力及证据效力到底有无差异,差异在哪里,让我们接着往下一起探讨。
学者认为,经当事人申请鉴定法院同意或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的,由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即使当事人对该结论存在异议,但反驳不足推翻结论的,或者没有需要条件重新鉴定的,该结论仍应成为定案依据。
而自行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结论,一般情况下,程序系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参与,同时存在当事人鉴定立场出发的利己性,则需要分情况分析:
一,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自行鉴定结论一定会进行审查,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质证,否则不能成为该案定案的依据、证据。
二,通常情况下,对方当事人都会对该结论提出异议,同时还提供了有力证据予以反驳结论所认定的事实、内容,那么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就没有效力。
三,如果特殊情况下,案件争议不大,对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同时程序上不存在应重新鉴定情形,那么该结论就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证据。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就两者鉴定结论效力认为,如果单单从证据的证明力度出发,二者差异不大,法院均需进一步审查、质证。但另一方面,如果从何者推翻、反驳难度来看,显然自行委托鉴定的难度更小。就司法鉴定而言,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条件是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缺陷的前提下,而对自行委托鉴定重新鉴定的条件,仅包括提出申请且有证据予以反驳,在有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完全有权以对方单方委托鉴定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
显然,司法鉴定需要异议人证明缺陷客观存在,而自行委托鉴定仅需要异议人证明缺陷可能存在。由此可知,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并不是证明力大小,而是证据法的证据层级、地位不同。
综上所述,在建设工程领域当中,自行委托鉴定在必要情况下,可以作为保护己方权利的手段,但在实践当中,仍存在被不予采纳需重新鉴定、司法鉴定的风险。对此,笔者会在后续文章中与大家继续分享两者法院采信及不采信的理由。以上内容由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律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