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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总包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背靠背”条款是否有效及应对措施(二)
2022年03月-23日 | 江西心者律所事务所
要闻 / 江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总包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背靠背”条款是否有效及应对措施(二)

     导读:“背靠背”,一般指合同中约定,一方承担付款义务的,以其与他人签订相关或关联的合同中,收到相关款项后,作为支付本合同中享有收款权利一方款项的前提条件的条款。实践当中经常戏称为:“上流有了水,下流才有水。”在建设工程领域,总包方设计此类条款,一般是要求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后,再支付给分包方的工程款,若业主未付款或迟延付款,总包方即主张己方付款条件并未成就款。

     上篇文章笔者从“背靠背”条款的定义、类型及效力争议问题,给大家分享了“背靠背”条款的基本内涵及风险,对此笔者今天从解决问题的角度,给大家再分享如何妥善规避风险。

     首先,在我们要从引发“背靠背”条款争议的原因出发,理解了“为什么”,才能更好解决“怎么办”。对此,笔者总结情形如下:

01
 
一、“上游没有水”,即业主尚未向总包支付工程款

     按照笔者上篇文章分享“背靠背”条款的情形,在此类情形下,总包依据“背靠背”条款可以不付分包方款项。但笔者结合司法案例查询,得出结论为90%法院判决在此类情况下均不支持总包该抗辩理由。为此,笔者进一步总结及后面探讨论,对业主未向总包付款的可能情况概括。

     情况一,业主违约,业主应付而未付。

     情况二,总包违约,业主拒绝支付。

     情况三,分包方违约导致总包对业主的违约,业主拒绝支付。

02
 
二、“上游有水,但下游没有水”。即业主支付款项到位了

     但总包未支付。通常理解这种情况下,结合“背靠背”条款约定违约方应当是总包,但这也不一定,实践当中,总包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仅是分包方向总包请求付款的条件之一,而总包付款条件完全成就,分包方应当完成约定的施工任务,验收质量、施工工期等各方面均合格或满足条件,同时也要提供了结算、请款材料等。因此,笔者对总包未向分包付款的可能请款一并进行概括。

     情况一,总包商违约,收到业主工程款不支付给分包方。

     情况二,分包方违约,尚未完成施工任务或是未与总包结算等,总包拒绝支付工程款。

03
 
结合上述情况,笔者就总包在设计、修改“背靠背”条款时,提出以下建议:

     (一)涉及“背靠背”条款,将业主列为第三方。

     结合笔者查询案例,其中15%的案例判决中,法院以业主不是分包合同的当事人而认定“背靠背”条款不具备约束,被认定为无效。

     通常情况下,分包合同只有总包与分包方两个合同主体。即使是在专业分包合同中,虽然偶尔有业主的盖章,但仅业主对总包就专业分包事宜的认可、同意,并不是该直接作为合同主体。

     (二)兼顾各方的利益,体现公平合理。

     1、最好将业主向总包付款条件、期限等安排,在分包合同当中注明,让分包方充分了解项目工程款支付情况。

     2、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障分包方就业主支付工程款的知情权条款,如业主作为分包合同主体,建议明确约定业主对总包的每一笔付款,均应提前告知分包方或总包应在每一笔收到业主款后通知分包。

     3、分包合同中约定总包在业主违约未付款时,积极行使自身权利主张款项的条款。

     (三)条款约定时,建议将业主的付款条件、节点等明确、具体。

     本条建议的目的是让总包与分包方之间付款的约定明确。如发生业主不付款情形,总包可依据“背靠背”条款,抗辩总包未付分包方的款项与“背靠背”条款约定的业主应付未付的款项相对应,这样法官容易确认总包与分包之间约定是明确、不模糊的,分包应当可以预见业主不付款而导致总包不予付款的风险。

     (四)付款节点一一对应。

     本条建议的“一一对应”,主要表现在付款的节点上,即付款进度。假设总包与业主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业主的某一付款的节点是“房屋主体封顶”,那总包与泥工分包方的分包合同中,建议约定分包方请款的节点业是“房屋主体封顶”。

     综上所述虽笔者在上篇文章当中已阐述,认为“背靠背”条款有效,系意思自治行为,但在实践当中,仍存在因不同情况而导致法院认定效力不同,故而在合同签订时,就应注意书写内容及准备后续应对措施。以上内容由江西心者律所事务所股权律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