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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方隐瞒公司债务,受让方能否要求其赔偿?
2021年12月-08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要闻 / 江西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方隐瞒公司债务,受让方能否要求其赔偿?
 

     公司发展过程中,股权转让的现象已是屡见不鲜,但在股权交易过程中,股权转让方由于想要尽快出手或是逃避责任,往往会出现隐瞒公司债务的现象,如因此给股权受让方造成损失,其能否要求转让方予以赔偿?

 

01
 
法律小剧场

     刘某为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20年1月,刘某将其持有的A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高某,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中约定如刘某披露信息不真实、不明确、不完整的,高某有权解除合同。2020年8月,B有限公司要求A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100万元,此债务刘某并未向高某予以披露。

02
 
提出问题

     高某是否能够要求刘某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赔偿相应损失?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04
 
法院裁判要旨

     股权转让合同实质上是以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此时股权转让方对股权受让方负有瑕疵担保义务,该义务系法定义务。如转让方隐瞒公司债务,必然虚增公司现有资产价值,致使转让价格脱离公司股权的实际价值,侵害受让方利益,应承担相应责任。

05
 
简要分析

     本案中,刘某与高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对转让标的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并且合同中赋予高某单方解除权,即如刘某披露信息不真实、不明确、不完整的,高某有权解除合同。事实上,刘某隐瞒了A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负有100万元债务的情形,致使转让价格远高于股权实质价值,侵害了高某合法权益,因此高某有权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由刘某返还股权转让款,赔偿资金占用利息以及其他合理损失。

06
 
法律风险提示

     实践当中,不少朋友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既未对目标公司做尽职调查,又未对“约定解除权”予以约定,往往出现转让价格不公允或转让方隐瞒公司债务的情形。因此建议在受让股权前做好尽职调查,充分利用“约定解除权”的优势,并让转让方承诺转让股权出资合法真实、无隐瞒公司债务等情形,以防止日后发生争议以及争议解决。以上内容由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股权律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