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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股权分配公司上市律师:聚焦北交所,剖析规则要点(七)
2021年09月-30日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征求意见)(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丰富了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企业信息披露总体要求,完善了交易事项规定,细化了重大事项披露内容,总体上对强化信息披露监管起到重要作用。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1.基本原则: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公平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披露方式: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3.临时报告披露条件:①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②除监事会公告外,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4.重大事件首次披露情形:①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②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③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信息披露的具体类型

1.自愿披露。要求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并保持披露信息的完整性、持续性、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从事市场操作、内幕交易,若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2.豁免披露或暂缓披露。若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等内容,披露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的,可豁免披露或暂缓披露,但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3.行业风险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结合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若公司未盈利,应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的诸多影响。

信息披露的责任认定

1.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公平性。

2.董事长秘书:对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3.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编制情况,对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等相关配合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4.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对及时告知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负有及时告知义务。

信息披露的主要事项

1.重大交易信息披露。披露内容一般包括重大交易成交金额、交易标的营业收入、交易标的净利润、交易产生的利润、交易标的资产净额、交易资产总额等等,需要注意的是,符合《上市规则》7.1.3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此之外,对外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

2.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其中与关联自然人的成交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成交额占公司最近一期总资产或市值0.2%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应及时披露;其中除提供担保外的成交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以及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如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出现重大诉讼、仲裁;股份质押和公司司法冻结;股票异常波动等影响交易稳定性的其他情形。南昌股权分配公司上市律师为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