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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股权转让律师:中小股东如何防止被大股东排挤出局?
2021年08月-30日 |

在公司运转过程中,大股东牵制小股东、小股东被大股东掣肘的问题存在多发性现象,尤其是在有限责任公司当中,由于其人合性、封闭性以及资本多数决的特点,中小股东往往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司法实践中,我们将其称之为“股东压迫”。

什么是“股东压迫”?

股东压迫的经典形态是大股东利用其股利派发、人事任免等有利地位,实际操盘公司,并在看似合法的外衣之下,通过一系列有计划和目的的操作,对中小股东进行压制、压榨,甚至利用排挤、欺压等手段,使得中小股东不能正常参与经营管理,不能获得相应回报,反而受到不公平待遇的现象。股东压迫理论,主要适用于中小股东的权利救济,包括知情权、表决权、利润分配权、获得报酬权等利益;当然也对公司利益的救济产生一定的影响,比如面对控股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进行关联交易等情形。

常见的“股东压迫”有哪些情形?

1.剥夺中小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参与公司决策的有效窗口,也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和其他权利实现的基础。了解和掌握公司的运营情况,中小股东才可能行使监督权,进而进行质询或者提出有效的建议。在我国,法律既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又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行使知情权需要具有正当目的,但实践中,大股东往往以不符合正当目的为由予以拒绝,以此造成了一个十分纠结的闭环。

2.排挤中小股东参与经营管理。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大股东还是中小股东,都会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小股东之所以参加公司管理,不仅是为了实现投资预期,还是对公司进行有效监督的保障,但实践中,大股东会利用其手中的控制地位选举公司董事,然后通过董事会任命自己或者信任的人作为总经理,以此全面控制公司,甚至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财产,不仅侵犯了中小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还侵犯了中小股东获取投资回报,也就是股利的权利。

3.稀释中小股东持股比例。一般在股权融资的过程中,大股东很有可能凭借手中的权利,对公司进行实质控制,并利用控制地位实施增资扩股,从而稀释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降低表决权效力以及收益比例,并且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实质性变更。

 

“股东压迫”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1.事前预防: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比如制定合理细致的公司章程,约定好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股东的出资义务,防止大股东抽逃出资,并且建立健全累积投票制度、表决权排除制度、代理投票制度等等制度,做到防患于未然。

2.事中监督:及时行使股东权利。中小股东要积极行使股东的知情权等股东权利,及时有效的了解公司的动向,并在必要的时候召集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一步步对大股东形成有力的监督和制约。

3.事后救济: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可以通过股东直接诉讼或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以及公司的合法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需要履行一定的前置程序。当然,也可以进行股权转让、请求公司进行股权回购,甚至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