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人在找好合伙人后,着手准备创办公司。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会产生各式各样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需要租赁办公场地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购买各种材料、设备签订的买卖合同等。然而,公司尚未设立登记,处于一种不能确定公司是否必然能够成立或不能成立的状态。此时,这些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责任都是由谁来承担呢?
所谓发起人,就是公司设立之初的那一批股东。在公司未设立登记,公司发起人之间仍然属于合伙法律关系,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则要看发起人是以谁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
举个例子:A、B合伙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A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押3付1。如公司未成立,则就某科技园的租赁债务,应如何承担?
首先我们要明确,这些民事法律关系都是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形成的,若只是发起人为自己的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则不在讨论范围之内。其后,再确定发起人是以设立中法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还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
因此,上述案例因公司未成立,由A、B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上就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你弄清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