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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怎么认定
2020年12月-16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所缴纳的出资从公司财产中抽回,并保有股东身份的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那么股东抽逃出资怎么认定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资本的重要来源,股东抽逃出资将会严重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一旦认定为抽逃出资,股东需要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行为造成了公司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在抽逃出资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案例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A公司以2000万投资B公司,投资期限3年。3年期满后,A公司可以选择股权上市、协议转让、B公司回购股东等方式退出。之后A公司依约缴纳了2000万元出资。3年后A公司与B公司控股股东签订了《股权收购协议》,协议约定控股股东以A公司的出资为基础溢价30%收购A公司的股权。另外由于控股股东对B公司享有5000万的债权,控股股东的股权转让款以其对B公司的享有的债权抵扣。之后A公司配合控股股东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2600万股权转让款由B公司支付给A公司。上述交易完成后,B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偿还债务,而且鉴于A公司存在抽逃出资行为,要求A公司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A公司是否需要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偿赔偿责任,关键在于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一审法院受理后认为投资期满后,控股股东作为股权收购方并未按合同约定向A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而A公司作为B公司的股东,在其与B公司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亦无交易关系的情形下,同意由B公司向其支付了26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A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
 
  A公司随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公司虽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成为B公司股东,但其目的并不在于参与或者控制B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是为了获取固定投资回报,A公司也没有实际参与B公司的经营管理,无法控制B公司向其转款。其次控股股东通过B公司偿还其个人所欠股权转让款,同时抵偿B公司所欠控股股东个人债务,B公司资产不会受到影响,A公司与控股股东的股权交易行为并没有损害B公司的权益,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综合以上原因,A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抽逃出资。
 
 
 
  二审法院主要说明了两方面:
 
  1、A公司不存在抽逃行为;
 
  2、A公司与控股股东的行为没有损害公司权益。
 
  对此,笔者认同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列举了三种典型的抽逃出资行为,另外设定了兜底条款: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的行为。这是因为在现代的商事交易中资金的流动非常频繁,实践中抽逃出资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比如对赌协议、关联交易、公司担保等诸多公司纠纷都可以看见它的身影。而对于抽逃出资认定标准过宽,有悖于鼓励交易原则;对于抽逃出资过紧,则债权人的利益无法保障。因此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分歧较大。